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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09-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拟定了规范性文件《关于修订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送审稿)》)。现就文件制定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今年3月13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降低了部份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其中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下降15%、20%、10%和5%;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合并了一些收费项目,从4月1日开始,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费、污油水接收处理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另外,特殊平舱费也于去年6月20日起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8〕77号)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

        2.《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8〕77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三、文件的制定目标任务

顺应国家港口收费政策改革变化,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修订理由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为了与国家港口收费政策进行有效衔接,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的获得感,对《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7号,以下简称“原《通知》”)完善规范。

        五、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一)主要内容概述

        1、明确广东省沿海港口、所有对外开放港口以及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按照《办法》规定执行。(与“原《通知》”一致)。

        2   明确广东省其他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服务,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具体收费规则比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明确港口企业的具体收费项目和价格管理形式。(与“原《通知》”一致)。

        3、取消货物港务费。全省中央定价外的省内其他港口,目前,全省21个地级市,深圳、珠海、汕头、汕尾、潮州、揭阳、湛江、茂名、阳江等九个沿海市不涉及内河航线运输;佛山、江门、清远、梅州、河源等五个市不征收货物港务费;惠州市不征收内河内贸货物港务费;广州、东莞两个市不征收企业部份的货物港务费;全省只有中山、肇庆(四会市除外)、云浮、韶关市征收内河内贸货物港务费,各地征收时开具税务发票,完税后全额上缴当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为响应国务院减费号召、营造公平的港口经营市场,拟取消全省中央定价外的省内其他港口货物港务费。(与“原《通知》”不一致)。

        4、引航(移泊)费、停泊费、围油栏使用费、拖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与“原《通知》”一致)。

        5、明确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港口经营人等单位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与“原《通知》”一致)。

        6、重点规范港口劳务性收费行为,明确港口作业包干费的包干范围包括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全过程,原单独立项收费的作业项目(包括特殊平舱费)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统一计收,不得单独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费,不得包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与“原《通知》”不一致)。

        7   明确港口经营主体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以及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与“原《通知》”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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