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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发电企业补贴新政或促进市场并购重组、优胜劣汰

2020-07-02 来源:生物质能观察 作者:beipa咨询部


日前,两部委联合印发《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199号,以下简称“核减通知”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政策开启了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通过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这个杠杆来防范和惩治企业环境违法的先河,这种“行政处罚 经济处罚”模式比单一行政处罚更具威慑力和防范性。未来将促使更多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主动强化内部管理,减少违法排放,加强企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经营水平。笔者就核减通知,谈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

(一)新政出台背景
十八大后,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做为新时期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国策,固废处理产业迎来了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随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中东部如火如荼发展,垃圾焚烧邻避问题愈加突出。垃圾电厂选址、个别电厂违法排放、垃圾处理过程中散发臭味等诸多问题,在一些地区引发了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形成了重大社会风险隐患,引起了中央领导高度重视。

如何稳妥有效化解邻避风险,将“邻避”化“邻利”,成为各级政府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迫切需要应对的重要政治任务。通过经济手段促进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是有关部门的一次大胆有益尝试,若“互联网 行政 经济”组合监管方式效果显著,未来将会逐步扩展到其它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和城乡环境基础运行设施日常监管。

(二)补贴核减要点
一、完成“装、树、联”是垃圾发电项目纳入补贴清单的前提条件,且未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期间的补贴资金将予以扣除。2020年6月30日前已纳入补助清单,但未完成“装、树、联”的项目暂停拨付补贴资金。垃圾焚烧发电厂“装、树、联”实施正常运行对获取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非常重要,还没有完成“装、树、联”的企业请抓紧时间建设和完善相关环保监测设施。

二、对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若违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被环保部门处罚的,扣减其相应焚烧炉违法当日上网电量电价补贴。若一个月内出现3次上述违法情形,取消当月补贴资金并暂停后续补贴资金拨付。自最近一次违法情形次日起,项目连续30日监测数据达标时可恢复补贴资金发放,但要核减暂停拨付期间的补贴资金。以日处理1000吨生活垃圾焚烧电厂为例,若当月发生3次违法情形,则意味着除了环保行政处罚外,最少还要承受300万的经济损失,若再算上省级电价补贴,项目经济损失额将高达470万。这种巨额违法成本是任何企业在“达摩克里斯之剑”前都会望而却步,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对企业环境违法形成巨大的震慑。

三、对于篡改、伪造环保监测数据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取消电价补贴资格。自移除补贴清单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纳入补贴清单,移除补贴清单期间所发电量不予补贴。笔者在想,一旦严重违法项目被移除补贴清单,它还能存活多久,再次进入补助清单的几率还有多大呢?

四、核减通知对环境违法项目电价补贴核减机制,电网、环保、财政三部门者间协同配合,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在补贴核减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均作了明确规定与要求。
(三)新政带来影响
一、倒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想尽一切办法规范自身经营,避免环境违法带来的行政处罚和由此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

二、可能会引发部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资产并购与重组,市场将会进一步优胜劣汰,形成良币驱除劣币氛围。

三、未来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产业聚集度和行业准入门槛将会进一步提高,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运营成本将会有所提升。

四、企业获取项目将变得更为慎重和理性,综合实力较弱的投资主体将会逐步退出这一领域。

五、严格监管可能会进一步影响垃圾发电投资主体赴中西部省份和边远地区投资项目的积极性,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六、不排除某些省级政府将省补(0.1元/ kwh)一并纳入新政实施范畴。
(四)预期实施效果
随着核减通知的落地和实施,预计未来将会在以下四个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一、在全行业形成不想违、不能违、不敢违的良好营商环境,对各级政府化解垃圾焚烧发电邻避问题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社会公众,特别是垃圾焚烧电厂周边民众对项目影响周边环境的顾虑将会减弱,垃圾电厂与周边居民的邻利关系将会更加和谐。

三、由于严监管带来的项目建设运营成本增加,进而影响到政府垃圾处理费用支出的增长,将促使地方政府更加积极主动建立和完善当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四、为城乡环保基础运行设施和其它可再生能源项目日常监管探索积累了更多经验。
(五)相关建议
一、此次出台的核减通知重点是放在环境违法的“围堵”和“重罚”上,如果把“疏与导”也融入新政中来,实施效果可能会更好。对于“遵纪守法”做的较好企业,有关部门可否给予一定的激励和支持。比如:电价补贴优先发放、项目建设适度贴息、金融机构给予优先贷款、年度通报表彰、投资主体优先获得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等。

二、建议有关部门出台一些专项政策,支持和鼓励固废处理投资主体积极主动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布局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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