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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优化本市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类项目工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联〔2020〕238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和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0〕3 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深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类项目建设,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类项目工程审批管理工作提出进一步优化措施,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区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定期公布的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项目;所指的重点产业类项目,是指列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公布的年度确保开工的产业类项目清单且总投资额为1亿元以上的项目。 为支持临港新片区建设,鼓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酌情扩大改革试点,进一步探索研究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类项目审批改革举措,形成全市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二、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市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类项目工程审批管理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地。 区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区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以及特定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所辖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类项目工程审批管理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地。
三、改革措施
(一)单独开展桩基础工程施工发包 优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类项目标段管理。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单独开展桩基础工程施工发包。桩基础工程实施单独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 10 日。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停止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 2 日内提出,其中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的异议应提出具体顺延的时间。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确定后,桩基础工程纳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二)提前启动监理、施工招标 对于带方案出让的重点产业类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明确招标主体后开展监理招标活动;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招标人自行承诺后可以开展施工招标活动。进场交易的重点产业类项目招标开始前,招标人应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提交风险承诺书,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监理、施工招标失败的风险。
(三)优先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重大建设项目、产业类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 号)要求,实施工程总承包管理,促进设计、施工深度融合。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批复后直接开展工程总承包发包;企业投资的产业类项目,可以在核准、备案后直接开展工程总承包发包,其中实施带方案出让的,按前款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明确招标主体后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活动。
(四)放宽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条件 进一步还权于建设单位,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类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施工招标或工程总承包招标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
(五)探索推行施工许可证容缺审批 简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类项目开工条件。实施桩基础工程单独施工发包的,无需提供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可以凭设计方案批准文件以及施工许可证其他法定要件,向市或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直接申领桩基础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统筹抓好审批监管和跨前服务 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类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各参建方切实履行相应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未依法履职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同时,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落实项目专员负责制,对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协调和跨前服务,加快项目推进落地。
(七)强化重点产业类项目资金需求保障 制定重点产业类项目专项融资方案,加强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对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产业类项目,优先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立针对重大建设项目的产融对接平台,不定期开展重大产业项目和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对接活动。
四、适用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17〕1067号)等文件内容与本通知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疫情解除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相关单位对改革成效实施后评估,酌情复制推广。

二○二○年 五 月 十 二 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5 月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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