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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承接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20〕16号


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天津市承接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6日

 

 

天津市承接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做好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守红线。准确把握国务院下放用地审批权的适用范围,严格依法依规审批,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优化流程,提质增效。优化审查审批流程,在严格落实法定程序、审查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精简报批环节、明确审查时限、提高审批效能,确保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公开透明,加强监管。坚持审批过程内部公开与审批结果全面公开相结合,优化完善审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精准监管能力。

二、实施事项

(一)授权审批事项

1.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委托审批事项

1.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

2.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

上述两项委托试点实施期限为1年(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

三、审查标准

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审核: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标准

1.基本情况。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清晰无争议;不涉及信访问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建设单位已取得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且在有效期内;已按规定通过用地预审,且不属于应当重新预审的情形;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10%;项目主要功能和用途。

2.符合规划计划情况。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已按规定履行规划调整程序;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限定的建设项目范围和要求,并取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管控要求,在用地报批前由市规划资源局出具审查意见。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在用地预审环节已经组织论证并出具相关意见且占用范围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重新组织论证并出具相关意见,但须说明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情况。

3.补充耕地情况。占用耕地(包括占用可调整地类和原为耕地的设施农业用地)的应已履行法定开垦耕地义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落实补充耕地数量、水田和标准粮食产能,并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对应核销,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

4.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应当属于法律等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按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把关,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用地审批时占用的,应按有关要求重新预审;线性工程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预审通过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发生变化的,由市规划资源局论证审核后完善补划方案,在用地审查报批时详细说明调整和补划情况,做到数量质量不降低、布局稳定。

5.土地征收情况。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符合法定情形和条件,并已按规定履行土地征收报批前期有关程序出具结论性意见。

6.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用地面积和功能分区符合建设用地标准控制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7.供地情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8.违法用地查处情况。不应存在违法用地,如存在违法用地应已查处并落实到位;具体动工、竣工时间。

9.其他情况。涉及占用林地、自然(湿地)保护区的,建设单位按要求已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文件在有效期内;应当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等级、标准准确;涉及土地复垦的,已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已办理相关手续且与矿业权人签订压矿补偿协议;涉及占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管控区域、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建设绿色生态屏障规划管控区域的用地,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或符合法定管控要求。

(二)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标准

1.符合规划计划情况。用地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剩余的城市建设用地年均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申报用地规划用途。应当明确申报用地中按照规划用途划分的用地规模;应当明确住宅用地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规模,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

3.节约集约用地、土地征收、补充耕地、违法用地查处及其他情况。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标准相同。

四、审批流程

(一)国务院授权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审批流程

1.受理用地申请。用地单位到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等有关材料,提出用地申请。符合条件的受理用地申请。

2.组卷和初审。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成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开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社会保障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申请等前期工作,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组卷并完成初审后,报区人民政府。

3.区人民政府审核和申报用地。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市规划资源局申报用地。

4.建设用地审查。市规划资源局按规定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在30日内对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查(补正时间除外)。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并起草用地批复文件代拟稿,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批时明确为“国务院授权审批用地项目”。

5.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资源局印制用地批复文件,批复文件中冠“经国务院授权审批”字样,并加盖“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6.下发用地批复。在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市规划资源局将用地批复文件发区人民政府,并将批准用地情况在自然资源部用地审批系统中及时备案。

(二)国务院委托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审批流程

具体工作流程按照国务院授权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办理,但需按项目逐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批时明确为“国务院委托审批用地项目”,批复文件中冠“受国务院委托审批”字样。

五、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对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负总责,统筹组织各区、各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不再以任何方式进一步向各区下放用地审批权。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对各区申报用地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按规定做好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结果备案及公开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用地申请及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组织做好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后的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用地审批中涉及产业政策、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社会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等方面提出意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承接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工作的领导,统筹组织实施本市承接用地审批权工作,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市规划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提高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审查机制

市规划资源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关于试点实施的要求,完善用地审查机制,依法依规推进用地审批提质增效。完善天津市用地审批系统,进一步优化“一张图”审批系统设置,推动承接的用地审批事项实现组卷、审核、审查、报批“一张图”作业,坚持科技监管、规范自由裁量。

(三)加强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实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规划资源局定期组织开展对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占补平衡、节约集约用地等情况进行自评估,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各区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维护农民权益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在全市范围公开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实施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审查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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