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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的通知

陕政办函〔2021〕10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16号)精神,聚焦新时代追赶超越要求,推动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顺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按照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统筹衔接、资源共享,明确责任、合作共赢,改革引领、协同创新的基本原则,积极有序推进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建设,为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引领现代化都市圈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各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物局、中铁西安局集团、省铁路集团〕

二、明确发展方向

市域(郊)铁路发展以利用既有铁路为主、新建铁路线路为辅。市域(郊)铁路发展责任主体为相关市(区)政府。各市(区)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发展及财力支撑、客流基础、发展需求等实际,因地制宜,有序推动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各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中铁西安局集团、省铁路集团〕

三、强化规划引领

市域(郊)铁路发展规划由相关市(区)政府会同中铁西安局集团共同编制。利用既有铁路开行市域(郊)列车项目,纳入市级或铁路运输企业相关规划实施,可不另行编制专项规划。对于新建市域(郊)铁路项目,比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由相关市(区)政府会同中铁西安局集团共同编制,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规划范围一般不跨越市级行政区域,对于具有同城化趋势、通勤需求较高的比邻城市可予以延伸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积极予以统筹协调指导。〔各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中铁西安局集团、省铁路集团〕

四、做好资金落实 

在确保满足本级政府承担的干线铁路建设配套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积极落实好市域(郊)铁路项目建设资金。创新市域(郊)铁路市场化投融资模式,放开市场准入,培育多元投资主体,支持市(区)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一体化投资主体,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大地方政府投入力度,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收益较好的项目建设,研究以线路经过辖区土地出让收益支持市域(郊)铁路建设等政策。探索吸引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参与投资,支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各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加大支持协调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域(郊)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支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动项目顺利落地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物局等部门要会同各市(区)政府及中铁西安局集团、省铁路集团等共同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市域(郊)铁路规划、建设、运营等过程存在的难点问题。〔各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物局、中铁西安局集团、省铁路集团等〕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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